(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属监狱工作,指导监狱企业工作。
(三)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属本系统担负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四)负责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
(五)监督、指导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工作。
(六)监督、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受理和承办本级法律援助事项。
(八)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稳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办理本级人民调解事项。
(十)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办理本级社区矫正事项。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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