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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朋友这种情况可以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可能性
内容: 我朋友前段时间在禅城由于交通事故而受伤,后来鉴定所(我也不是太清楚具体的鉴定机构名称)出具了伤残的鉴定结果,我朋友觉得这个鉴定结果跟他的实际受伤情况不同,我想问下这种情况下,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的可能性有多大,多谢
咨询时间: 2017-03-10
回复时间: 2017-03-10
回复: 市民您好,如果您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异议,要求办案机关不予采纳。一般来说,不是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就要重新鉴定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重新鉴定,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并且重新鉴定由办案机关决定,并选定鉴定机构。有的特殊情况,也可以进行,例如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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