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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时电动车被盗,损失由谁承担?
发表单位: 市司法局         发表时间: 2017-02-09         
稿件来源: 劳动午报  

  近日,读者韩世义向本报反映,他与老孙在退休前系同一单位的同事,退休后无论大事小情,相互间来往不断。上个月,老孙家里重新装修后,需要人帮着清理房间、调整家具摆放。他应约骑上新买的电动自行车来到老孙家,并将车子放在楼下。

  傍晚完工后,老孙特意做了一桌好饭菜答谢韩世义。酒足饭饱时,已经是晚上8点多了。由于天黑,韩世义下楼后找了好长时间,也没有找到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新买的车丢了,韩世义觉得很可惜。老孙帮他报警后,至今半个月过去了,仍未能抓到盗车人。韩世义想知道自己丢车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笔者向律师咨询的结果是:韩世义可以要求老孙给予其适当补偿。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7条规定。该规定指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老孙和韩世义自己对电动自行车的丢失均有过错,但韩世义是应约无偿为老孙提供帮工,老孙作为受益人应对其丢车损失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是补偿性质,补偿金额通常为损失额的10-30%。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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